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沾染乙醇、乙二醇、环氧乙烷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不一定属危废?请看危废名录起草单位解读和鉴别报告

【概要描述】

沾染乙醇、乙二醇、环氧乙烷等化学品的废包装物不一定属危废?请看危废名录起草单位解读和鉴别报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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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缘起】

《危废名录》规定了含有或沾染毒性、感染性危废的废弃包装物、容器、过滤吸附介质属危废HW 900-041-49、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含氰、氟、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、残液,含矿物油、有机溶剂、甲醛有机废液,废酸、废碱,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,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包装物属危废HW 900-047-49,又规定了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,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利用、处置的,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《危化品目录》的危化品属危废HW 900-999-49。于是,从很多全本公开的环评中可以看到,涉及到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就定性为危废,甚至很多全国知名环评单位的亦如是。
 
例如,环氧乙烷(CAS号:75-21-8)被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,沾染环氧乙烷共聚物的废包装物就被定为危废;1,2-环氧丙烷(CAS号:75-56-9)被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,沾染环氧丙烷共聚物的废包装物就被定为危废;此外,由于乙醇、乙二醇都为有机溶剂,沾染乙醇(CAS号:64-17-5)、乙二醇(CAS号:107-21-1)的废包装物都被定为危废……这些都对吗?
 
根据常见的文法套路,大家可以判断,肯定不都对。而且,大多人觉得对的却不对,你觉得不对的刚好又对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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